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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作者:穆晓艳  更新时间 : 2015-09-14  浏览量:1704

代理词

审判员:

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XX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作为其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原告于当日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XX公司指定的其法定代表人刘XX账户转款500万元,原、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且通过原告主张,被告已归还借款150万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以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予以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以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已履行义务,而被告却不按时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从合同到期之日到现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很显然被告是在逃避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XX二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借款合同》第11.4条明确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最后一笔借款应还之日起开始计算,担保期限为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位担保人承担保证人的先行垫付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借款合同生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属合同已经生效,本案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代理人希望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代理人: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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